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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4年12月16日加入公司,2月5日的时候递交了辞职报告(报告写离职时间大概3月中旬),在2月6日下班后临时接到通知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这样没有任何预造的做法合理吗?在职期间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或临时合同,经常加班也没有加班补助之类的。碰到元旦节也上班也没有算3倍工资。像这样的情况我们打工者应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5-05-27 0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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