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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到1995年期间,朋友先后向我借钱约100000元,当时欠条上写明每年利息是30%,后来只还了很少的钱和少量利息(一两年),其他的钱直到现在依然没有还我,每年都说明年还,但20年来一直未还。每年都写新的欠条给我,我多年追讨无果,我只好诉诸法律,但起诉书中利息应怎样写。是依据银行存款利息,还是银行贷款利息?当时写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现在怎么追讨?20年来利息有变化是不是分期计算?

其他 2018-06-22 09: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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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但中途还了一次款,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重新计算;二、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合理时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该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当自要求偿还借款时起算。合理期限不能超过1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
  • 需要分期计算。。。。。
  • 您好,参照银行贷款利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需帮助请致电委托律师处理。是同期银行利息,所以是一直在变动的
  • 您好!需要分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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