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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一个月前因肺心病去镇卫生院治疗,期间我母亲病情未见好转,第7天下午护士为早点休息,静滴一种硝酸甘油的药物,速度加快,导致了我母亲病情恶化,(病历上未注明打药速度快慢)第8天早晨医生看到我母亲病情危重主张转院,医生打的120并说明是肺心病人,120来后,镇卫生院医生拔掉了我母亲正在吸的氧气瓶,我母亲被转到车上后,120车上除了两名司机外,只跟了一名急救人员(不是医生),未对我母亲采取吸氧及任何急救措施,途中我母亲就休克了,到了县医院急诊科虽经抢救过来有心跳,转到重症监护室昏迷了五天,医生判断我母亲因两个病症:呼吸心跳骤停半小时,慢性阻塞性肺心病,救治希望很渺茫,(期间下了两次病危通知),我们只好同意出院,出院后当天下午我母亲死亡,请问律师镇卫生院与急救120对我母亲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吗?我们应如何取证,如何维权?

其他 2010-07-29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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