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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户籍在威海,丈夫因男女问题与女方同谋杀死女方丈夫,现关押外地拘留所,证据确凿,还未开庭宣判,双方只有房子一套,儿子14岁,无其它财产,丈夫常年不在家,贷款大部分都是妻子还的,妻子知道原因后想提出离婚,请问应到妻子户籍所在地法院还是丈夫关押地法院办理?具体程序怎样?如丈夫不同意怎么办?房子会判给女方吗?

离婚 2015-06-08 07: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您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追问】您好,具体程序怎样?房子会判给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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