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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4年12月18日正式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对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另行决定。平时公司经常加班,平日和周末加班是常事,也没有加班费一说。之前说7日8日上班串休年前的出勤日。连着上了两周,每天都是八、九点才下班,实在熬不住了。便与领导说好按照约定14日不来上班了,提前把未干完的工作写好交接给领导。谁知领导竟以此为由在今日让我去单位口头告知我辞退。这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向该企业请求最全面的赔偿金。是否需要向企业要求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其他 2015-06-18 0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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