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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说离婚不离家我该怎么办? 我们结婚二年,因经媒人介绍没几天就结婚了,所以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她学历高一些,比较自命清高的那种人物,因为没有什么感情所以也没有要小孩子,现在协议离婚她要二万元青春补偿费,并离婚不离家,要离家还要给三万,法律上有这些规定吗?

离婚 2019-03-26 10:1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或是离家要您支付金钱,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您可以拒绝女方的无理要求。
  •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法律上没有这些规定,离婚后女方有困难,房子可以让其暂住.
  • 对方的要求无理,
  • 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或是离家要您支付金钱,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应该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女方有困难的话房子可以让其暂住。
  • 她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但如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所以在这里你可以衡量一下各种的得失.
  • 如果有困难,房子可以暂住吧
  • 协商不成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她的要求不合法!
  • 法律上没有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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