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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恋爱5年,2007年9月到民政局领证。扯证三天后因为一些小的原因,在婆家人蛮横无理的逼破下,跟前夫分手,2009年5月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我净身出户,甚至连结婚戒指都由男方收走。离婚后无房,我一直租房居住,今年初我满30岁,本想符合条件购买长沙市的经济适用房,却被告知因为前夫参加了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离婚五年后我都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跟前夫的婚姻关系,我五年内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下,我能对前夫提起追述,要求作一定的赔偿么?

离婚 2011-12-09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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