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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位朋友【无前科,并非专业盗贼】骑摩托车在一家属院欲将一辆电动车盗走,其实并未实施任何盗窃动作,因为他们没有作走案工具,看到电动车有锁就准备离开。可能是看到他们行迹可疑被人扭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定性他们为盗窃 未遂。最后被没收摩托车,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一万一千元。可是没收摩托车派出所没出任何手续,而一万一千元也只是一千元有正式发票,另外一万只给了两张五千元手填写的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请问派出所没收他们的摩托车合法吗?如合法应给他们什么手续呢?罚款又应给什么样的票据呢?派出所还说他们执行完行政拘留还应刑事拘留,然后劳教。因为交了罚款才免除了刑事拘留和劳教,这种说法对吗?

刑事辩护 2010-07-30 0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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