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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6年离婚的,孩子跟了女方。现在女方又以原判定的抚养费太少为由,将我起诉。要求更新支付8952元/年(原判每年1592)。请您指点迷津,她的这个数额对吗? 起诉状内容如下: 2006年10月,某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孩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1592.7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现原告无土地、无工作(实际上有,干个体,收入还可以),孩子已读初中,生活非常困难。故原告请求追加教育费及抚养费,每个月746元(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之和的30%计算),自现在计算至孩子18岁为止。要求一次性支付42522元。 ————————我知道原告家里有位亲戚在法院工作,但是关于“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之和的30%计算”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但是我查了很多的资料,关于抚养费数额应该是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和这个起诉状上的“之和”就是【消费开支+收入总和】的30%,哪个说的对?

离婚 2011-12-09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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