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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达州市的,我想问一下土地征收方面的事: 我村一村民小组在2004年8月被省政府批准征收, 又于2005年6月制定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未公示出来,此后县政府一直没有与村民小组签署土地补偿协议,到今年2月,村民小组组长和几个人却背着村民以村民代表的名义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还有现在早已过了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规定2年的期限,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文件规定: 国务院《决定》下发前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和征收(征用)土地,但还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从国务院《决定》下发时起算,满两年仍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我认为其批复文件应该自动失效,你说对吗?望回复,谢谢!

征地补偿 2008-11-04 0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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