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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75%的股权,中方占25%的股权,中方为国有企业,现中方欲将25%的股权转让给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企业),需要向商务局审批吗?还是只需备案?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公司并购 2018-03-18 07:4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当然需要审批 不明事宜欢迎垂询,我们提供公司并购服务
  • 你好: 需要办理审批及备案。
  • 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即有批准权的外经贸管理机关一般是商务局)批准和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需要进行工商局变更和商务局审批
  • 这个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具体来说,就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即有批准权的外经贸管理机关一般是商务局)批准和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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