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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与王姓同事有工作上的纠纷,她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的宿舍并偷走我的日记进行复印到处散发,同时在复印纸的背后写了很多无中生有、子虚乌有、非常污秽的词语,包括人身谩骂、中伤说我偷公司东西、跟别人上床,并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辱骂,还对我进行短信谩骂,内容非常恶毒和污秽,以上我都有相关物证留存----她亲手写的侮辱内容的纸张、短信以及人证。同时,她还用武力威胁,说要拿我怎样。我个人认为她以上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包括:1、私闯我的住所,偷拿我个人的日记,进行复印。2、肆意书写诋毁之词并散发,对我的人格造成侮辱,并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基于以上几点,您觉得是否她的作为已触犯法律?一方面,是否我需要到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受理能收到怎样的处罚?如果不受理,是否我可以进行民事起诉?对方可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请帮助指点,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10-07-29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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