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去年我朋友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金额一万元)刷了6次后就没有使用(银行规定6次免次年年费)每次都按时归还,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后来因为信用卡丢了 对方不知道怎么找到我朋友,说要以信用卡诈骗罪报警。在信用卡办理过程中那个人完全不知情,并且我朋友伪造了一张房产复印件,请问我朋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这个事情,会坐牢吗?

刑事辩护 2013-05-26 2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
  • 要看有无诈骗的事实。
  • 我认为你朋友的行为类似属于刑法177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和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定性。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种情况确实属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了,但是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