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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的,有个妹妹在广东一家企业打工,一个半月前在工厂上班时把右手摔伤,经医院诊断骨折,她没有住院,只打了绑,一直在厂里宿舍休息,按照医师讲她的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用力,而且手还肿痛,今后还要做检查。老板开始答应要她休息到能上班的时候再上班,在此期间发工资给她,但十月份发工资时只发了770元(基本工资是1100元),老板说是按劳动法规定发的,这是否合理?

仲裁 2008-11-03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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