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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小妹的弟弟女朋友因为弟弟的公司涉嫌诈骗,但是因为那女生的有私人物品以及证件被扣留,之后到公安局去取回,因为主管保存物品的人员不在单位内,导致隔天在跑一趟公安局物品顺利归还,但有减少,便称明日在来取,在隔天去到公安局却被莫名的理由给拘留了,并且转交到看守所...并且关押4天后才有主办案件的单位来取人.并且重新开立一份刑事拘留证,请问这样是否合法,以及拘留到期日另外由于这女生是跟我弟住一起,并无参与诈骗,却被刑事拘留,说是共共犯罪,请问我们可以提出抗告申诉吗?成功率高吗?请问我们该如何帮助她呢??有没有方法?

刑事辩护 2010-08-02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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