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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医院在安装心脏起搏器时,由于没有准备起搏器专用程控仪。将植入患者体内的起搏器(一次性无菌诊疗器械)又从患者体内取出。约过了四个多小时,再次植入患者体内(无重新消毒)。假如说要做司法鉴定,这算不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其他 2010-08-01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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