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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1995年在XX购房屋一套,并与当日入住,XX公司1997年9月被吊销,1998年8月26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于1999年6月在房产局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第三人持房产证抢走了安居住十年的房屋,同年年底安以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系XX公司吊销两年后签订的,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局颁发的该房房产证,庭审中,第三人举证了一份95年与XX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但系复印件,且与房管局办证无关,安当然不予认可,判决书在庭审质证中确认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认为95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维持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二审维持原状予以驳回,申诉至高院驳回,要求听证,区高院开完听证,不予解决。这期间安向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市院交由水区检察院代审,水院审理后提出提抗,市院复查提出提抗,报区检审批,区检与一审理由一样,决定不予提抗,请教安该怎么

行政诉讼 2010-08-02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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