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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妇以前结过婚我没有结婚,我们两个人在一起结婚户口本上会写什么

离婚 2017-06-14 1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 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有同样问题的人不用着急,去派出所开个户籍证明就可以了
  •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不可以,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 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 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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