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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东风乡中学教师,我叫李木生,今年六十岁.1996年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黄沙镇水源山村民李成军伙同东风乡龙江口周喜方和周善义承建本县城南乡吴家村小学教学楼,借我现金两万圆,约定月息两分五厘(当时金融机构的利息为两分两厘).借款约定1996年10月31日还本付息,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一直不还.于是本人诉之法院.1999年元月23日法院下达判决书([1999]宜经初字第29号).判决书送达三人后,仍无偿还债款之意.1999年5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至今已过12年借款仍未偿付.如果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判决后至今的利息能否再计算,怎样计算?

案件执行 2008-11-05 08: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对方必须支付利息.
  • 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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