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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人合伙经营钻井工程(沒有成立公司),甲任董事长,乙任监事,丙不参与经营;甲负责经营四年,即不算帐,不开股东会,不公布帐务(其弟聘任会计),不分红利。甲和其弟共同已结算钻井款54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乙和丙多次摧甲结帐和分红,甲拒绝算帐和公布四年帐务。在无乃情形下乙和丙強行拉走部分钻井设备(扣投资款),双方在拉设备时发生争议(设备在野外),丙将对方二人用车送离设备存放现场6个小时,运走部分设备后,二人返回现场。现二人(甲的二兄弟)向警方报案:非法拘禁,是否构成本罪?

刑事辩护 2010-08-03 1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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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结合本案,我认为,一是本案有民事纠纷在先,二是后果也不严重,因此,不宜以非法拘禁罪来认定。当然,是否构成此罪,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情况来认定。 如有什么疑惑,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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