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2009年8月17日,因共同拥有的房产分割在吉州区法院进行了调解,房子定价20万,归我所得,而为必须付10万给对方,当时已付2万,余款还有8万,当时写明是什么时候付清余款就什么时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写明日期,现在对方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我必须在三天之内付清余款,不然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请问,这样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吗?再没有注明付款日期的情况下,是以多长时间为符合执行的标准?

调解 2010-08-04 18: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吉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