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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结婚12年.没有领证.有一儿一女.离婚的话财产和子女应该怎么分配。谢谢。

刑事辩护 2015-03-06 16: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进行登记不仅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度,而且是唯一合法的法定程序,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主义遗留思想的影响,民间有错把举行仪式当成结婚成立的必要条件或唯一条件,而把结婚登记视为可有可无的。对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除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外,为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分别规定: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③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凡是能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按离婚案件处理;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分别规定: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③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凡是能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按离婚案件处理;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双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非法同居关系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安定,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因素。而且,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由于失去了《婚姻法》的庇护,显的苍白无力,更多的时候,我们只能对弱者给予深切的同情,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予以社会舆论的抨击。但即便是这样,法律在某些关键时刻给我们树起最后一道保护的屏障。曾记得有一个题为《风中的承诺》的真实故事。事情是这样的:十八岁的少女小丽卫校毕业后,就搬到男友家的小诊所里,两人过起了同居的生活,商定等小丽过了二十周岁,就去领结婚证结婚。两年多来,二人百般恩爱、幸福和美,在外人的眼里,俨然一对幸福的小夫妻。然天有不测风云,年轻的小丽患上了绝症,婆婆一改往日对小丽的疼爱,百般刁难,直至破口大骂,并怂恿儿子对小丽大打出手。伤心欲绝的小丽,在人生的艰难历程中,终于发现往日的美好承诺早已灰飞烟灭。二十岁的花季里没有盼望已久的结婚证,有的只是回到自己家中和老实巴交的父母黯然落泪。小丽向法院起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虽然小丽与其男友非法同居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其男友无抚养的义务,无法向其追讨生活费和治疗所需的费用。但法律还是最大限度的支持了作为弱者的小丽。因小丽在其男友的诊所里工作两年多,此期间诊所的收入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且小丽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未治愈,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小丽最终拿到了两万多元的救命钱,用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
  • 稍后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给您致电,请注意接听。
  • 你好,你们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同居期间财产的话,可以要求平分。
  • 你好,属于同居关系,协商不成,法院处理,建议电话咨询
  •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 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子女抚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抚养条件判决。
  • 没有领结婚证不算建立婚姻关系,不能按离婚处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财产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权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
  • 您好,您这不叫离婚,准确的说法是“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子女抚养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征得子女的同意,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如有需要,您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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