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东莞一间港资印刷有限公司工作了共14年, 于1996年6月5日入厂(技工)至2010年6月11日被辞去(生产管理);2010年6月11日当日下午16:30左右(当时我还在认真工作中, 在豪无事前通知下)突然被公司辞退,当时被人事部叫到公司大会议室,老板以我做错事为由协迫恐吓我要求即签定一份以叁万元(人民币)给我作为自已自动辞退的赔偿金之纸条, 纸条内容要求我此后不可再以其它任何理由再追究公司的赔偿,当时我对老板说:“我做了共14年应不止这个赔偿金额吧?”老板答到:“在公司现时经营困难下是这么多啦!”因事因太突然,自己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更未来及了解有关新劳动合同法法规之工资赔偿计算实况,自己又担心这时候若不签的话又无钱拿,在这“思维混乱,草率行事”之下我签了这份纸条拿了叁万元(人民币)及相关工资出厂了。
跟据我与该印刷有限公司于2007年所重新签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此事本人能否通过相关法规劳动局部门及法律途经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再追回所欠的工资赔偿金额57189元(人民币)给我,亦保障地方用人单位的正确对待和理行新劳动合同法法规处理类似事件!
请律师老师指点,谢谢!
综合法律
2010-08-0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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