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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请求您的帮助.我在一家作文补习学校上班,应聘职位为作文教师.可是单位工作半年,单位一直不给保险,还推说是我个人原因没办成,我去南明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他们擅自给我转岗为办公室保洁员.我得知他们 这一行为无效后,没有去单位,因为正是教师放假,所有教师都没上班.可是单位却以此为借口,说是我已被开除,可到现在我也没接到书面通知,而且这个口头的通知还是我要求单位被办社保时,从别人口里得知.这还不算,单位把我6月份的课时费,务餐补助,去安顺上廛的补贴及6月的全勤全扣了,这个事发生在7月份,单位要扣我6月的收入,这样做法合法吗?还有,合同约定考查期,应该可以理解为试用期吧,劳动合同法规定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而我们签定的合同为一年期的,考查期居然为3个月,这合法吗?单位的这些行为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并要求发给工钱,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单位转岗算违约吗?可以申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我要提供什么证据呀?问题有点多,打扰您了,谢谢,

仲裁 2010-08-04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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