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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1月到一家民营公司上班,这公司为不给员工买社保,我们上了半年,公司员每个员签个公司自己编的统一劳动合同,这里合同期限是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乙方的最低标准工资为1200元/月,乙方每月实际工资为每月的综合工资,其中已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各种应缴纳的税金,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金,(说明一下,签这份合同是我在公司上班半年了,公司人力发现问题要求全公司的人都签,而且公司上上下下工资都定为1200元/月,我们为了同事工作好配合也签这个合同,而实际我们发的工资单跟合同规定都不同,这合同有效力吗),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做品牌了,要裁员了,公司只是电话通知辞退,我们找公司谈,说给我们补发半一个月工资,(备注其实就半个月,因为过年按公司规定是带薪假)我们也同意了,公司要求先移交,然后叫我们写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写个人原因,我们写了,可最后公司就是不补给我们那半个月工资,我给如何维权呢?谢谢

其他 2015-03-10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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