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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12月10日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在工商局朝阳分局查询了该分公司已经注册,在企业信息网上也有改分公司的注册。然而在2008年2月21日朝阳工商分局对该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撤消了该分公司的注册。致使我与该分公司的租赁合同失效。(我将起诉该分公司负责人和代理人合同诈骗)我想问各位律师:工商局是否有责任?(处罚的理由:1,注册分公司时提交的申请书签字与原公司法人签字不是同一个人。2,提交的公司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不符。3.提交的公章复印件与原件不符。4,注册地址不存在等。上述几项工商局是否应该在注册前查明)

工商事务 2008-11-05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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