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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被告,我们于1991年8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双方于1992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单。1994年7月31日生育一女双。1997年5月17日生育一儿鑫。后来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三个小孩均随被告生活。原告连三个子女读书都未出分文(至今五年整),而现在在她们的监护人不在家时,诱骗其离家出走并不向其监护人讲明(向派出所报了案)。这段时间里原告用金钱纵容她们听丛原告而变更俩女的抚养权并索要800元抚养费,小儿子还在我身边。法院判决了她俩各300元抚养费,而小儿子抚养费再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我不服就上诉了,可法院说找不到人我应该怎办?再说她俩已有独立生活能力。我可以索要之前的抚育费吗?

离婚 2008-11-06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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