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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好:请问原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都履行义务,因此合同成立,但没有约定期限.原合同中有这样的格式约定:"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承担问题,若甲方恶意使用该权利,乙方将会损失巨大. 问:1.没有情事成就前提的约定解除权可以作为权利行使吗? 2.没有约定有效期限的,事实上正常履行的合同,可以随甲方意愿解除吗? 3.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会因甲方终止合同而偿失权利吗? 谢谢! (说明:乙方为甲方提供采矿服务在矿山的前期投入)

其他 2010-08-06 0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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