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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各出资50%建就一艘内河干货船,船法定代表人为甲方,并在建就成完后用船舶作抵押在当地银行货款伍十万元,贷款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各使用50%贷款金额。现在由于双方意见产生分歧,船舶决定以招标形式由甲乙双方参与,最后以价高者得。双方在进行招标时达成协议:1、如甲方最终以高价标得船舶,乙方原来使用的贷款应当作为现金与船款相抵,原来船舶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不变。2、如甲方最终以高价标得船舶,乙方原来使用的贷款应当作为现金与船款相抵,原来船舶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不变。但乙方必须写一份责任书给甲方,以保证乙方在使用船舶过程中,所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法律上不追究船舶法定代表人责任。 请问:乙方所写给甲方的责任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0-08-07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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