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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3月7日房子交工,与一装潢公司签定了装修合同,总装修金额为24000元人民币,规定应该是5月7我们日完工,但是实际上一直到10月7日才最后给我交工,装修公司也给我打了条子,证明自己是延期交工的,我们一直等这房子住,但是对方一直无理由拖拉,直到我向法院起诉后才给我完工,我付的工钱走的全是进度款,没有拖拉他们的,剩下的尾款1200是在交工后付给他,但是因为我已经起诉了他,给他他不要,要和我调解,我有证据.不是不给他.关键就是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为因为我的原因造成延期的,每拖一天付他损失费百分之十,他无原因拖工每耽误一天赔偿我损失费百分之十,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损失费是怎么算,按哪个金额计算,咨询了有的律师,认为是按合同金额计算,因为合同里面没有约定的其他金额,有的律师认为是按他延期交工其间给我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但是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他延期交工并没有给我造成什么实际的经济损失,就是拖延了我5个月,那就是说没造成什么损失就不需要赔偿了吧,那我的精神损失呢,就是说按实际给我造成的损失赔偿每天的百分之十,也是不合理的吧,合同文本都是他打印添好的固定格式,也就想请问,这是否为霸王合同,我要因为到世界没给人家工钱,人家工人什么的误工损失我赔偿,但是反过来人家给我拖工了,要按给我造成损失费的百分之十来赔偿,那我就什么也没啊.是不是级不合理,麻烦请律师同志帮我解释下,要按合同款,他就应该赔偿我30多万,我觉的也不合理,只起诉了他5万,请帮忙看看了.

其他 2008-11-06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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