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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康市一国企职工,91年以资代劳进入企业为合同工,94年9月正式转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但企业从95年1月才给我开始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009年企业改制将所有在岗不在岗职工分流划分到其他私营企业上班,企业与我们不愿去其他企业的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找了身份置换金级解除合同赔偿金,可我们被辞退后,企业拒绝为我们补缴纳91-94年的养老及其他,我们将其告至劳动仲裁。 今天劳动仲裁告知我们,原企业只愿承担我们93年-94年的企业部分养老统筹,个人部分及迟纳金要求我们自己承担,请问我们应该交吗?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应该自己承担又该如何计算?

仲裁 2010-08-08 0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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