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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同我本人借款20万,约定借款4个月,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前还款,逾期不还按月息3%支付利息。二年多已过,其间支付过一部分利息,及2014年11月1日还款本金10万。现打电话不接,请问我是不是一定要2015年4月1日前起诉或让重写一张借条,才能保障我的权益。

刑事辩护 2015-03-18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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