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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多,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现在离职了,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双倍支付工资,他们说只有从入职之日其一年内,主张的话,才予以支持,现在已经超过了维权时限,不予受理。请问:这种理由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另外,要求单位支付社保费用,仲裁部门又说这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受理。因此,不予立案。请问,像这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难道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应当如何维权?本人保留的证据非常的充分,有离职交接表等材料。

仲裁 2015-03-17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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