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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和继父结婚十一年,当时大女儿16岁,小女儿14岁,并没有让其继续读书,而是在家务农,2015年初,其母去世(大女儿花钱安葬),(2014年秋,继父得病,脑梗,小女儿花钱为其治病,恢复挺好)因其继父不信任不愿与子女一起生活,其实是他有30亩耕地,怕女儿以后把地变卖不管他以后的生活,执意要回乡下自己过,现有婚前财产30亩耕地,婚后一座草房,20马力四轮拖拉机一套,欠款五千元,因母亲生病期间继父对母亲并不象以前那么好,很自私,令子女伤心,请问子女能否以不要财产,给他还债作为他的赡养费,如果不够还需要支付多少,当时口头协议子女不要东西,以后有事不找子女,万一以后回来找怎么办,请律师帮帮忙谢谢

行政诉讼 2015-03-19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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