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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底父亲“在职教师”在学校上班期间受该校校长直接委派办事,中途意外人掉入沟里,人当时不省人事,后过路人发现后报120送往县医院,诊断为脑出血,但该医院医疗条件所限无法治疗,该院医生联系太原人民医院医生,第三天转入省人民医院,当天夜里做了开颅手术,术后人左侧肢体不能动弹,在太原人民医院和煤炭康复医院共住了五个多月,父亲左侧肢体还是不能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且我母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时间较长,多方治疗不见好,不能陪护父亲,住院期间只有我和弟弟两人陪护,父亲看病已花光积蓄,并借了外债,医疗费共花了五十万多,现在和校长协商处理我爸的赔偿问题,他同意出40万钱,到现在我爸办不了工伤,也没法上岗,现在上班还的请假,县劳动局说请假多于一个月就扣工资,我们想让校长保证全职工资,他说是不给保证,现在他方写了一份协议书,并找了县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出面,将协议当作调解书,协议的意思是说40万一次性处理,以后因无法上岗工资被扣在不得找校长,如果我们同意,他将通过法院出面作调节,协议生效,如果再有问题找校长会受法律制裁,如果我们不同意,人不给一分钱处理此事,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姐弟两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 2018-07-01 03: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诉讼时效已过,尽量协商解决
  • 发生工伤后,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或者协议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已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诉,但可以申请再搜索审。
  •   符合护理条件单位不护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单位核准。工伤职工与单位就是否需要护理存在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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