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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工作了5.2个月,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生活补助125元,报销车费,公司没有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购买任何保险,在工作的最后2个月里,公司连续拖欠工资,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因为我之前一共销售了9套房子共计300多万元,预收房款36万元,提成是总房款的千分之2,我向公司索要提成,公司以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有可能退房为由拒付。我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了申请赔偿。赔偿如下: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赔每月2倍的工资,5.2*925+780*2=6370元;780元是预收房款的千分之2.公司支付给我经济补偿450元。但是最终判决下来,我收到仲裁裁决书只有3315元 仲裁是这样裁决的,因为生活补助是福利费用所以不算工资,其次第一个月应算为试用期所以不算在双倍工资里,450元因为我自己提出辞职所以不予以支持。提成并没有签订最后的合同所以予以支持。 但是我觉得这样裁决不公平首先我认为生活补助应算补贴应该算在工资里面,提成我只收取我已签订合同的预收房款并没有收取总房款的提成,450元的经济补偿我是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索取的,因为公司即没签合同有拖欠工资我是在这种情况下离职的,我觉得它应该赔偿。 希望各位律师帮我分析解决一下。裁决书下来了,但是公司没有执行它说它们要上诉。

诉讼 2008-11-10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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