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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去年五月做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三个月后能进食,但是做完手术就一直呕吐胆汁,住院期间是频繁的呕吐,二个月后出院回家,能进食,但是大概三天呕吐一次胆汁,饭后一小时左右,大量,喷射性的,随后住院保守治疗三个月,无任何效果,于今年一月做第二次手术,切除原胃肠吻合口,部分空肠,做胃肠端侧吻合,输入攀输出攀端侧吻合,二十天后痊愈出院,请问,这样属于医疗过失吗,

离婚 2018-09-23 11:5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搜集证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如果是,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你好,可以申请医院鉴定,是否是医院的缘故导致前面的现象产生的
    【追问】解律师您好,病人第二次手术之前我去的北京301医院,专家看了造影片子,诊断为输入襻冗长,吻合口调角严重,建议手术,我回到当地医院,说了北京专家的意见,医院才同意给手术的,但是现在,病人好了,我没什么证据了,只有以前的造影片子,不知道能不能算证据
    【回答】你好,算的,如果这是上一次医疗留下来的证据,建议保存造影片子,与医院进行协商
  • 可以申请医院鉴定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卫生技术规范、常规的;
    (三)医疗服务水平未达到相同条件下合格医务人员所应达到的水平的;
    (四)实施药物或器械人体试验、医疗美容、重大医疗行为,未征得患者有效同意的;
    (五)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的;
    (六)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
    医疗单位拒绝提供医疗过失受害人的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或者篡改、伪造、销毁病历等诊疗、护理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失。
  • 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患方发生损害,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 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 建议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的
  • 你好,可以进行鉴定,以结果为准
  •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您好,可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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