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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去年10月份登记结的婚,当时结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自己主动提出要来现在的城市发展和生活,并且在这里一起买了房子。 今年的8月份,他突然提出要到外地工作,我不同意,他仍然不顾反对坚持要去。后来因此产生矛盾。我想请问下律师,像这种情况,我们如果离婚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有10万元的精神赔偿? 因为我们在一起的这段时间,他没有收入,吃穿住都是我们家出钱。而且年初的时候我还有过一次流产。他都没尽到照顾我的责任。10万元的要求是否过分?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的话,起诉时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个精神赔偿呢?

离婚 2010-08-11 23: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情况能够向对方主张精神赔偿。因此你的情况不能主张精神赔偿。 关于离婚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赔偿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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