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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财险公司工作了六年于新法前一直公司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1日跟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跟我们签订合同,直到2010年5月公司以按省公司规定我们的业绩达不到要求不能再跟公司续签合同,在违背我们意愿,没经过我们同意,公司召集我们并拿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并没解释这份是什么合同的情况下让我们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上我们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签完后也没给一份我们,我们签字时以为是跟公司签合同,直到6月份工资由我们当地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转给我们时才被公司告知我们当时签的那份空白合同是跟那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我们跟公司已没有劳务关系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签的合同有效吗?公司是否应该跟我们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公司是否赔偿我们?怎么赔?

其他 2010-08-23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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