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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某房产商 乙方 XXX XXX XXX XXX (4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拟定下列条例: 一,甲方用四套楼房做抵押,乙方愿筹集借给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每人提供伍万元。抵押楼房一套。 二,借款时间为99年10月27日至2000年5月31日,乙方所筹集资金需于99年10月27日之前交予甲方,至此基础上甲方必须保证在2000年元月31日前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三,甲方从乙方愿拟定购房总价内给予乙方三万二千元人民币(每人八千)的优惠,并由甲方承担乙方四户办理房产证,契约等相关证件的若需费用。 四,还款期限,甲方需在综合楼交付使用后四个月内归还乙方所有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若不鞥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定价处理所抵押的楼房。 五,从乙方提供资金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可出售所抵押楼房,但出售价格以甲方所拟定价格为准。 六,甲方所提供出售楼房的原来单价,如超过原拟定原来单价时,乙方可按原价执行。 七,笨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从款到之日起生效。我们现在能把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吗?这份协议能起法律效益吗?

争议解决 2010-08-12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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