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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8月与公司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约定我要自培训结束(2009.7)起为公司服务十年,如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为扣除服务年限的剩余部分,但其总额为培训学费,培训期间工资,出差补助及往来路费。请问在劳工合同期间的培训,其工资部分也需要纳入违约金么?

仲裁 2010-08-18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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