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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2009年6月份我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同时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5年)100万,合同约定2010年7月1日前奖房屋交付使用,2009年12月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应在2010年6月1日前借给出租人300万用于还贷款,(因为承租人知道这个房子是有抵押贷款的房子,因为出租人无力还贷,所以出租人以超低价格出租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是否借给出租人300万是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补充协议原合同都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承租人没有借给出租人300万,出租人也没给承租人在2010年7月1日前倒出房屋使用,现在承租人起诉了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交付使用此房屋,并要求赔偿承租人350万,我的问题是我应该给承租人用房屋?还是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谁违约?

其他 2010-08-14 10: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说的:承租人是否借给出租人300万是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你可以不给他房屋使用。
  • 1。.如果你说的:承租人是否借给出租人300万是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你可以不给他房屋使用。 2。最好让律师看看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便确定正确的方案; 3。无论如何,这么大的标的额委托律师应诉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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