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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监护人替智障人士卖房,监护公证或法院确权是必须的么?已签了居间协议交了5W定金,卖方不愿去公证说没有也可以过户,买方就不想买了,这样算谁违约?谢谢

其他 2018-11-10 15:03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只要能证明这人确实有监护权,没有规定必须要办理公证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手续。 不过,你既然担心过户是否会存在障碍,你可以咨询一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你们这种情况,是否有手续材料上有特殊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话,可以正常履行合同。 监护人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房产,不是你能够查实的范围,当然,为了谨慎,你可以让对方出具一份关于售房目的的承诺书。我认为,只要你方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不存在不合理低价的话,就算以后出售方内部有纠纷,你也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 具体可来电或者来所详细咨询,咨询免费。
  • 监护人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出售,买方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 应该不需要公证,谁违约看谁不能依约履行。
  • 应该不需要公证,谁违约看谁不能依约履行。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1]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 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三)明确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其实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若对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
  • 只要能证明这人确实有监护权
  • 只要能证明这人确实有监护权,没有规定必须要办理公证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手续。不过,你既然担心过户是否会存在障碍,你可以咨询一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你们这种情况,是否有手续材料上有特殊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话,可以正常履行合同。监护人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房产,不是你能够查实的范围,当然,为了谨慎,你可以让对方出具一份关于售房目的的承诺书。我认为,只要你方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不存在不合理低价的话,就算以后出售方内部有纠纷,你也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
  • 应该不需要公证
  • 按约定处理!
  • 目前买方如果明确不买了,将构成违约的,因为卖方尚未真正违约,没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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