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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承包一工程款,丙合伙人委托李去工地上管钱(出纳),结账时发现李的钱与会计账不相符,但是在结账时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没有要李交出那钱,也没注明那钱由谁承担,甲乙丙丁,会计和李都在结算单上签各,现在事隔一年,四个合伙在分账时把那账分在丙一人,这样合法吗?丙要怎样才能要回那钱,李从那次结账后离开那工地.四合伙人要怎样追李的钱?

诉讼 2010-08-15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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