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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便约定在某个地点见面唠唠。(争吵原因:被害人的现任女朋友是被告人以前的女朋友,被告人就给被害人的女朋友打电话说让被害人出门小心点,要灭了他。被害人知道后非常生气,便给被告人打电话,双方因此在电话中争吵起来)。据被害人说唠唠没有打仗的意思。之后,被害人与朋友打算在约定地点吃饭,这时被告人怕挨打就找了4个人带着砍刀到了现场,没说几句话,被告人一方就拿砍刀开始砍被害人一方,被害人被砍成轻伤。被害人的朋友衣服被砍坏,没受伤。之后被告人一方逃跑。请问被告人一方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 2010-08-15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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