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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甲方和乙方签订《幼儿园转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协助甲方完成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享有乙方同等的权利,否则本合同无效。可在日后,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助甲方完成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拖延至今有五个月的时间。甲方无奈,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返幼儿园转让金,将幼儿园还给乙方,一切都恢复至初始状态。 此时,乙方提出,幼儿园法人不是他本人,而是丙方,他无权成为被告,被告人应是丙方。(在此需说明,乙方有经济偿还能力,丙方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同时,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甲方已向乙方寄出书面形式的《关于撤销幼儿园转让合同通知书》,此后,乙方在举证期让丙方在公证处补办了追认代理授权(公证落款时间在甲方提起诉讼后),授权乙方有权代理丙方处理幼儿园任何事宜,乙方所做事情,都由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 现双方争论之焦点问题是:在本案中,被告方究竟是谁?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到底是乙方?还是丙方?甲方所向乙方寄出的《关于撤销幼儿园转让合同通知书》一文,是否有法律效力?丙方在被起诉后,补办的追认乙方代理授权行为是否有效?

其他 2010-08-17 10: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好请律师代理。
  • 1、如果是合同之诉,则被告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本案关键是看你是何谁签的合同,而转让金你又是付给了谁?
  • 乙方有经济能力,而丙方无经济能力,所以从经济角度来说,你考虑起诉乙方是对的。从法律上说,你能不能起诉乙方,主要你与谁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内容。请你把合同拿来我看看,然后帮你分析一下。
  • 你好。建议找律师面谈为好。
  • 原告可以选择在乙或者丙之间做出选择。 这个就是隐名代理的一个案例!《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隐名代理并不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 建议将丙方共同作为被告一并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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