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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2010年结婚,现有一女儿14个月了.因双方脾气不合,准备协议离婚,女方有什么补偿吗?有关扶养费的标准想要咨询.请尽快回答,谢谢.

离婚 2015-04-08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没有补偿。 根据《婚姻法》离婚过程中,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不能要求赔偿。 二、孩子抚养费: 一、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支付方式: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增加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如需要其他帮助 可来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追问】请问我是农村的,老家的平房和县成的楼房都是婚前的,我的孩子是不是没有份
  • 女方没有离婚补偿,但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 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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