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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9月3日正式进入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曾任手工组生产工作岗位、手工组班长工作岗位,至今已有十一年的工作时间,其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以下三项。 一:公司生产车间经常安排或者变相强迫安排员工加班、超时加班,而从来不付加班费,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都说;工资是以计件所得,其加班费包含在内。公司为了躲避行政检查其员工的考勤记录都是经常弄虚作假,加班费有时也会用其它手段从计件工资中抽出补上。 二:员工的劳动报酬是以计件所得,计件的单价定额和修改都是由车间领导所定,员工无法参与,其修改次数也过于频繁,几乎每月修改一次,也就是说不管员工再苦再累也不会给员工合理的劳动报酬。 三:本人自1999年9月3日已正式进入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上班,但本人的社保一直拖到2002年1月1日才开始缴纳, 根据上面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人能否单方向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佛山市**弹簧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补交未缴纳的二十八个月社会保险费? 谢谢!

其他 2010-08-17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 如果有证据,可以申请仲裁索赔
  • 你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一劳动报酬,也未及时为你补缴2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按照工作年限算得的经济补偿金,限期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让他们进行调查,予以处罚。并向他们咨询维权的详尽信息。如果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加班工资的计算,你可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有助于你维权。
  • 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30天前告知公司,对于经济赔偿你应该有证据的,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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