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公司的员工手册有一条就是“未经批准,员工在工作时间结束前,半小时之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公司的处罚是第一次警告,二次小过,三次中过,以月累计三次或者年度内累计六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从07:40-11:5012:35-16:3016:45-19:40,中午吃饭45分钟,16:30休息15分钟吃复餐,由于16:25分后就完成8小时了,不加班16:30可打卡下班但我公司却在16:25后下班的员工视为早退。补充:公司的员工手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制度程序规定,对员工也做了公示,但公司加班没有按《劳动法》41条来与员工协商,如自愿加班确认签到表,公司虽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也不能这么认为只要支付加班费就可以随意加班。且加班也不属于《劳动法》42条规定,按《劳动法》41条的理解,企业要延长工作时间第一程序就是协商,而且是与员工本人协商。问下规章制度员工拒绝加班受到公司处罚合理、属于规章制度违法吗?

其他 2015-03-31 11: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