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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6,7个人殴打,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参与打我的人我认下了4人。当时报警后,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打我,办案民警让我找证人,我找了2名围观者作证,证明他们打了我。事隔2月后,我再找办案民警,他们给我的解释是:造成我鼻子骨折的只是1人,刑事责任由1人负责,其他人打了我,但没打我鼻子,所以不负责刑事责任,到底是其中的那1人打了我鼻子,我不确定,所以他们在找这个人。我指认的4名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当时报案后找来做完口供放了,再没过问这4人。请问只追究1人的刑事责任吗?派出所是不是在拖这个案子?

刑事辩护 2015-03-31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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